(十三)申请人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来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5-03-18

 

答:申请人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来函,应当充分考虑我单位职责范围,主送单位应当规范为“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且来函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主送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业务司局的,以及来函内容非我单位职责范围的,如行政复议申请、证书有效性、监管政策、行政处罚等非技术审评问题,请勿邮寄至我单位。请关注受理大厅办事指南《关于规范申报工作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