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同品种保护是否有受理时限?

发布日期:2022-07-04

有。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要求,应当在首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对于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中药同品种保护而又继续生产同品种中药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止该中药品种批准文号的效力,同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