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保护品种在资料真实性核查过程中是否仅核查临床试验负责单位?

发布日期:2022-07-04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司的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三条),对需要进行核查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有试验单位的核查工作,如按期仅能核查试验牵头单位,并抽查一家参加单位的资料后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的,也予以上报。核查结论均要明确。

《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三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