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政府门户网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发展改革委
- 教育部
- 科技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委
- 公安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旅游部
- 卫生健康委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航天局
- 原子能机构
- 国资委
- 海关总署
- 税务总局
- 市场监管总局
- 广电总局
- 体育总局
- 应急管理部
- 统计局
- 林业草原局
- 知识产权局
- 宗教局
- 参事室
- 国管局
- 版权局
- 侨办
- 港澳办
- 法制办
-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新华社
- 中科院
- 社科院
- 工程院
- 发展研究中心
- 行政学院
- 地震局
- 气象局
- 证监会
- 社保基金会
- 自然科学基金会
- 信访局
- 能源局
- 国防科工局
- 海洋局
- 铁路局
- 民航局
- 邮政局
- 文物局
- 中医药局
- 外汇局
- 煤炭安监局
- 档案局
- 密码局
- 扶贫办
- 南水北调办
常见问题与解答(2024年7月)
发布日期:2024-07-10
1、申请人在办理保健食品转让事项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答:一、申请人应妥善安排转让技术与延续注册的申请时间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规定,“正在办理转让技术注册事项的,注册申请人可同时提出变更或延续注册申请。但变更或延续注册申请受理的同时,转让技术注册申请终止办理。”
(二)如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未获批准,且批件已过有效期,则我中心将不再受理延续注册申请。转让技术注册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此种情形存在的风险,及时跟进审评审批进程,做好转让技术和延续注册申请的衔接。
二、申请人应充分考虑终止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或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未获批准情况下履行转让技术合同的相关风险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是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不是普通财产凭证。转让技术合同应当是转、受让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技术审评环节无法对合同内容提出意见,双方应考虑到转让技术注册申请存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的可能。鉴于部分申请人在转让技术合同中将行政许可受理、审批等法定时间节点或结果作为履行合同的条款,包括付款等行为的前提条件,因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未获批准或终止后又产生纠纷甚至诉讼。建议转让技术注册申请人充分评估此种风险,确保转让合同真实体现双方意愿且能够切实履行。我中心依法不接受转受让双方向受理审评环节转嫁风险的行为。
三、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双无”产品的转让技术风险和可能增加的额外资金投入
目前,“双无(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的有关政策要求已完成社会意见征集,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鉴于“双无”产品换证可能需要补充一些检验项目,会产生额外的资金投入,申请人在开展“双无”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相关工作时,应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和额外资金投入,避免事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