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布日期:2022-07-04

1.中药新药使用原有的注册资料申报初次保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注意原注册资料能否说明申报品种具有临床疗效优势。若现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基本规范完整,仅能说明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还需进一步提供资料证明其临床疗效优势。

企业可再进行100对的临床观察;多适应症的,可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重点观察某一个主要适应症,如观察多个适应症,每个适应症要求不少于60对,以探讨申报品种是否具有疗效优势。

2.简单改剂型品种已与原剂型进行了临床对照试验,申请初次保护是否还需要另行开展临床试验?

答:需要另行开展临床试验。与原剂型对照的临床试验,仅能用于证明改剂型的合理性,申请初次保护仍要求开展与同类药比较的临床试验以证明其临床疗效优势。

3.初次保护申请开展上市后临床观察需遵循什么原则?

答:建议结合申报品种的实际临床应用情况,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Ⅲ期临床研究相关要求,进行试验设计,选择合适的对照药进行临床比较观察,疾病(症状、证候)的诊断和疗效评价需采用现行公认的技术标准。

4.初次保护申请上市后进行临床观察与新药Ⅲ期临床观察有什么不同?

答:由于试验目的不同,中药保护申请重点探讨申报品种的临床疗效优势和特点,故组间比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选择同类中成药为对照的,建议选择的对照药功能主治应与试验药的功能主治一致(以药品标准或说明书收载的内容为准),若无完全一致的对照药,可选择主治疾病相同,功能相近的;

②选择化学药为对照的品种,除进行主治疾病的比较外,建议再对主要症状的改善进行对比观察;

③选择中、西联合用药的品种,建议重点观察联合用药后是否体现出显著增效或减毒作用。

5.独家生产的品种法定质量标准欠完善,申报初次保护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首先应先行提高质量标准,并经省级药检所复核认可;②其次企业还要将提高标准纳为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按GMP要求严格执行;③申报资料中应有企业按照内控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

6.含毒性中药饮片(毒性药材/有毒药材)中成药品种申报初次保护,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毒性药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的28种毒性中药材;有毒药材是指现行版《中国药典》等法定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有毒的中药材。

此类品种质量标准中应建立对毒性药材、有毒药材中毒性成分的限量控制指标,口服固体制剂还应建立产品均匀度检查;对既是毒性成分又是有效成分检测指标的,应控制其上、下限(以现行《中国药典》收载的毒性成分为准)。重金属应注意不同价态的毒性,以便在产品质量控制中准确控制其毒性成分限量。为保证产品质量的均一稳定,建议企业还要进一步提供证明产品中毒性成分含量均一性的生产工艺验证报告。

7.开展上市后作用机理的研究,对申报初次保护有何影响?

答:鼓励企业对上市后的品种进行作用机理方面的探讨研究,若其研究结果对临床应用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如与临床疗效有直接对应关系或能说明药品独特的作用特点等),则有利于获得审评专家的认可。

8.以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批准的新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应注意问题?

   答:除需按照《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中的要求提交资料外,建议提供作用机理、药物代谢、量效或量毒方面的研究资料,以说明申报品种所体现的临床应用优势。